EPR 服务
按第 110/2026 号法令提供 EPR 一站式服务
关于生产商、进口商延伸责任(EPR)的第 110/2026 号法令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。年营业收入低于 300 亿越南盾的企业免除回收责任,其余须申报并履行。
我们的工作
- 按营收、产品类型与包装确定 EPR 适用范围与义务
- 按法定期间申报投放市场的产品与包装数量
- 选择履责方式:自行回收、委托回收单位或向环保基金缴款
- 留存档案与回收凭证,用于事后核查与客户审计
流程
01
适用对象核查
将年营收、产品清单与包装对照规定,确认是否属 EPR 范围。
02
计算比例与数量
确定各产品与包装组的强制回收比例及回收规格。
03
选择履责方式
比较自行组织回收、委托回收单位与缴纳回收支持费的成本。
04
申报与归档
按期申报,留存回收凭证与收据以备事后核查。
谁需要此服务
包装、电气电子产品、润滑油、电池的生产商与进口商
年营收 300 亿越南盾及以上、属履责范围的企业
需完整 EPR 档案以支持集团 ESG 报告的外资企业
常见问题
EPR 从何时开始适用?
第 110/2026 号法令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生效。企业应在 2026 年内核查产品清单、包装与销售数据,以便首期正确申报。
年营收低于 300 亿越南盾的企业需要做什么?
免除回收责任,但仍应保存营收凭证与产品清单,以便在主管部门或客户要求时证明属免除范围。
应自行回收还是向环保基金缴款?
取决于数量与包装类型。数量大时委托回收通常比缴费便宜;数量小且种类分散时缴费手续更简单。我们会在您决策前测算两种方案。